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貴州省私自轉包學校食堂新簽合同不算數
2021-10-29 09:51:56
家住湘潭縣易俗河鎮的張翼翔(化名)與貴州省某中學簽訂了一份《學生食堂及校內商店承包合同》。合同期限未滿,他未經學校同意,將合同的權利義務轉讓給了第三人,由此引發了一系列糾紛。到頭來,他與第三人簽訂的轉讓協議和新協議都無效,該給別人的錢還是得給別人。
2008年1月10日,張翼翔與貴州省某中學簽訂了一份《學生食堂及校內商店承包合同》,食堂承包經營該校食堂和小賣部,期限自2008年3月至2016年3月。2011年8月,張翼翔與第三人趙曼(化名)簽訂了一份《轉讓協議》,張翼翔將這份合同轉讓給趙曼,由其支付23.8萬元給自己。
協議簽訂后,趙曼便將23.8萬元支付給了張翼翔,但該協議未經該中學同意。趙曼接手經營后,于2011年10月,與張翼翔再次達成一個新的協議,約定由張翼翔以20萬價格從趙曼手中收回中學食堂及校內商店的經營權。同日,張翼翔支付趙曼1萬元后,余下19萬元向趙曼出具了欠條,并約定在2011年年底付清。
張翼翔重新經營后,于2012年2月與該中學簽訂了《學生食堂及校內商店食堂承包合同終止協議書》,終止了2008年1月雙方簽訂的承包合同。經過評估,該中學同意補償張翼翔6.5萬元,并退還1萬元保證金。因張翼翔未給付趙曼欠條上所載的19萬元,趙曼遂起訴至法院。
法院經審理后認為,張翼翔與貴州省某中學簽訂承包合同后,將自己在合同中取得的承包經營權等一并轉讓給趙曼,一直未取得該中學的同意,故張翼翔與趙曼簽訂的轉讓協議違反了法律規定,且損害了該中學的合法權益,屬于無效合同。同理,雙方之后簽訂的再次轉讓承包經營權等權利義務的協議,亦屬無效合同。
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,依法應當返還。趙曼支付了23.8萬元給張翼翔,張翼翔應當將該費用減去趙曼實際經營3個月的承包費1萬余元及張翼翔已退還給趙曼的1萬元,還應返還趙曼21萬多元。因趙曼的訴訟請求中僅要求張翼翔返還19萬元,是對自己民事權益的處分,不違反法律規定。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由張翼翔返還趙曼19萬元。
2008年1月10日,張翼翔與貴州省某中學簽訂了一份《學生食堂及校內商店承包合同》,食堂承包經營該校食堂和小賣部,期限自2008年3月至2016年3月。2011年8月,張翼翔與第三人趙曼(化名)簽訂了一份《轉讓協議》,張翼翔將這份合同轉讓給趙曼,由其支付23.8萬元給自己。
協議簽訂后,趙曼便將23.8萬元支付給了張翼翔,但該協議未經該中學同意。趙曼接手經營后,于2011年10月,與張翼翔再次達成一個新的協議,約定由張翼翔以20萬價格從趙曼手中收回中學食堂及校內商店的經營權。同日,張翼翔支付趙曼1萬元后,余下19萬元向趙曼出具了欠條,并約定在2011年年底付清。
張翼翔重新經營后,于2012年2月與該中學簽訂了《學生食堂及校內商店食堂承包合同終止協議書》,終止了2008年1月雙方簽訂的承包合同。經過評估,該中學同意補償張翼翔6.5萬元,并退還1萬元保證金。因張翼翔未給付趙曼欠條上所載的19萬元,趙曼遂起訴至法院。
法院經審理后認為,張翼翔與貴州省某中學簽訂承包合同后,將自己在合同中取得的承包經營權等一并轉讓給趙曼,一直未取得該中學的同意,故張翼翔與趙曼簽訂的轉讓協議違反了法律規定,且損害了該中學的合法權益,屬于無效合同。同理,雙方之后簽訂的再次轉讓承包經營權等權利義務的協議,亦屬無效合同。
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,依法應當返還。趙曼支付了23.8萬元給張翼翔,張翼翔應當將該費用減去趙曼實際經營3個月的承包費1萬余元及張翼翔已退還給趙曼的1萬元,還應返還趙曼21萬多元。因趙曼的訴訟請求中僅要求張翼翔返還19萬元,是對自己民事權益的處分,不違反法律規定。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由張翼翔返還趙曼19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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